33. 有關加重結果犯,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加重結果犯是由故意的基本構成要件(基本罪),與過失之加重結果組合而成
(B)過失之加重結果,與基本構成要件之行為或結果須有因果關係
(C)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發生,須在主觀上已有所預見
(D)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發生,須有預見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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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1), B(212), C(1965), D(288), E(0) #231999
統計: A(471), B(212), C(1965), D(288), E(0) #231999
詳解 (共 9 筆)
#232085
就甲追殺乙 跑到一座吊橋 結果乙從吊橋摔落死亡。
必須行為人對於結果之發生,客觀上能預見,而主觀上未預見,否則即無加重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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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553
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發生,不須在主觀上已有所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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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109
g4"客觀"上能預見>>一般人在同樣狀況下可以預見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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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755
加重結果犯=「先」故意的基本行為+「後」過失的加重結果。
¥ 過失於此〜〜〜指"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過失
即〜〜無認識的過失(認知X,意欲X)
是客觀上預見=一般人在同樣狀況下可以預見而論。
Ex: 甲在冰箱放標示"毒品"容器,一般人皆可客觀上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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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6400
客觀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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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6549
加重結果犯,是以「特殊之危險關係」結合「故意」基本犯罪與「過失」加重結果犯罪。
由於加重結果部分屬過失犯,是以故意基本犯罪之共同正犯就加重結果之發生,應就個別行為人分別判斷其過失責任。
(C) 行為人對加重結果的發生,須在主觀上已有所預見(變成故意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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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1672
這題c應該也是正確的
原本見解採最高法院49年度上字第920號判決,意即預見乃指客觀情形而言,與主觀上有無預見之情形不同
後來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2027號刑事判決以及學說立場認為預見應兼及客觀預見可能性與主觀預見可能性
如果有誤請指正,會再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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