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十六歲的阿彬加入幫派犯罪組織,應受何種處罰?
(A)保護管束
(B)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C)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 萬以下罰金
(D)口頭訓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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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7), B(71), C(827), D(38), E(0) #127687
統計: A(1467), B(71), C(827), D(38), E(0) #127687
詳解 (共 10 筆)
#171142
刑法18條第2項:「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第86條第2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第九十二條第1項:「86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所以本題只是可以減刑,還是適用組織犯罪條例,至於要不要保護管束要各案判斷,未滿十四歲才有不罰的規定。
所以本題只是可以減刑,還是適用組織犯罪條例,至於要不要保護管束要各案判斷,未滿十四歲才有不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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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783
黑幫介入校園吸收成員問題
針對黑幫介入校園吸收成員問題,根據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如因發起、操縱或指揮黑幫犯罪組織者,依該法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而對於加入黑幫之十八歲以下的少年,則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移由少年法庭處理,因此,對於黑幫進入校園收吸成員可依上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處理;而針對少年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參加不良組織者」行為時,則將該少年移由少年法院,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依法論處。
另外,該少年如尚有觸犯刑事法令行為者,則由少年法院經調查結果認定,如該少年所觸犯者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事件繫屬少年法院後已滿十八歲,應將該事件移送檢察官偵辦(未滿十四歲者不適用)。
八十九年臺上字第五O六五號判例要旨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三項固規定「犯第一項之罪者,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但就少年刑事案件,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少年不得宣告褫奪公權及強制工作」,依狹義法優於廣義法之原則,少年犯上開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罪者,應無該條例第三條第三項之適用。
綜觀上述~咸有少年事件處理法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法規競合態樣~
按「黑幫介入校園吸收成員問題」與「八十九年臺上字第五O六五號判例要旨」二例所示~應係前者優於後者~相對俠義之少年事件處理法應優於相對廣義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故行為人(該名少年)應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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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8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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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117
我也覺得怪怪的
而且16歲根本沒有工作能力
罰款不就變家長要負擔?
很多犯罪的都來自家庭不完全
或隔代教養的...
那大人不就雪上加霜....
老阿公老阿婆這輩子都不用享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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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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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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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85 年 12 月 11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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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726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已經廢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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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808
沒有廢除啊!!!!!!!!!!!!!!!!!!!!!!!!!!!!!!!!!!!!
它在全國法規資料庫好好的
我猜是因為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所以本案例適用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的條文
而非刑法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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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44
可是十六歲,不是未成年嗎?
這樣受到的罰則還是一樣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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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092
= = 裡面我覺得C是最不可能的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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