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4 條及相關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得進入相關之營業處所、交通 工具或公共場所,並得對符合法定要件之人士查證其身分,下列何者非屬此類人士?
(A)有事實足認係非法入出國者
(B)有事實足認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工作者
(C)有事實足認從事跨國婚姻媒合並要求報酬者
(D)有相當理由足認有協助他人偷渡他國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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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24), C(1134), D(197), E(0) #1652446

詳解 (共 2 筆)

#2570535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7 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執行查察職務時,得進入相關之營業處所

、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並得對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有事實足認其係逾期停留、居留或得強制出國。

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行為,或有該行為之虞。

三、有事實足認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四、有相當理由足認係非法入出國。

五、有相當理由足認使他人非法入出國

依前項規定進入營業處所實施查證,應於其營業時間內為之。

第一項所定營業處所之負責人或管理人,對於依前項規定實施之查證,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一項所定營業處所之範圍,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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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7條之規定: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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