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消費者保護法對於消費資訊之規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性
(B)報紙等媒體經營者,對於不實廣告之內容不負任何責任
(C)進口產品之標示,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
(D)企業經營者,為保證其商品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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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17826), C(112), D(124), E(0) #164625
統計: A(38), B(17826), C(112), D(124), E(0) #164625
詳解 (共 6 筆)
#512565
| 第 23 條 |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 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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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566
| 第 24 條 | 企業經營者應依商品標示法等法令為商品或服務之標示。 輸入之商品或服務,應附中文標示及說明書,其內容不得較原產地之標示 及說明書簡略。 輸入之商品或服務在原產地附有警告標示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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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567
| 第 25 條 | 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 前項保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商品或服務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其製造號 碼或批號。 二、保證之內容。 三、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 四、製造商之名稱、地址。 五、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之名稱、地址。 六、交易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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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555
A是消費者保護法22條
C是24條
D是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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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529
﹝B﹞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D﹞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前項保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商品或服務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其製造號 碼或批號。 二、保證之內容。 三、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 四、製造商之名稱、地址。 五、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之名稱、地址。 六、交易日期。
﹝D﹞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保證商品或服務之品質時,應主動出具書面保證書。前項保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商品或服務之名稱、種類、數量,其有製造號碼或批號者,其製造號 碼或批號。 二、保證之內容。 三、保證期間及其起算方法。 四、製造商之名稱、地址。 五、由經銷商售出者,經銷商之名稱、地址。 六、交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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