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行政法院法官審理個案時,縱認下列何種命令違憲,亦不得逕行拒絕適用?
(A)緊急命令
(B)法規命令
(C)職權命令
(D)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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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6), B(111), C(19), D(17), E(0) #2429621

詳解 (共 4 筆)

#5061920

J543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

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

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

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由此可知,

緊急命令係總統為應付緊急危難或重大變故,直接依憲法授權所發布,具

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效力之命令,其內容應力求周延,以不得再授權為

補充規定即可逕予執行為原則。

>>緊急命令效力位階,應該是等同甚至優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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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9331
(A)緊急命令:法律位階,法官必須受其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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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0620
緊急命令法源為憲法,位階等同憲法,具有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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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09663
法規命令不是法律位階嗎?
為什麼法官可以拒絕適用?
如果認為有抵觸,應該直接釋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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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519022
未解鎖
爭點:法官是否受到命令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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