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依原住民族教育法規定,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教育主管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一點九,並係以教育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編列之本經費數額合計,試問:兩部會 各自分擔的比率為何?
(A)教育部負擔百分之六十,原住民族委員會負擔百分之四十
(B)教育部負擔百分之六十五,原住民族委員會負擔百分之三十五
(C)教育部負擔百分之七十,原住民族委員會負擔百分之三十
(D)教育部負擔百分之七十五,原住民族委員會負擔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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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122), C(222), D(44), E(0) #315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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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7951
依本法(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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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原住民族教育經費(以下簡稱本經費)應配合年度預算經費編列期程,每 年由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召開相關會議,辦理下列事項,並提經本法 第七條第一項原住民族教育政策會諮詢後,分別編列預算並執行: 一、檢討前一年度本經費執行情形。 二、提出下一年度本經費編列規劃重點。 三、研商教育部與原住民族委員會經費分攤比率。

一、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中央政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 族教育;其比率,合計不得少於中央教育主管機關預算總額百分之一 點九,並依其需求逐年成長。」爰原住民族教育經費(以下簡稱本經 費)係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以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預算總額為分 母,並以教育部及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原民會)編列之本經費 合計數額為分子算得之比率。 二、於一百零五年以前,本部與原民會分配比率,係透過跨部會會議協商 後循例以本部負擔百分之七十,原民會負擔百分之三十之原則,並配 合年度預算經費編列期程各自編列年度預算。 三、又為利本經費編列原則與協商機制之確立,前於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 八日通過「原住民族教育經費編列原則與協商機制」,並於一百零六 年十月十二日第一次修正,規範重點說明如下: (一)每年六月底前進行本經費檢討及下一年度預算規劃:本部會同原 民會召開相關會議檢討本經費執行情形,提出下一年度本經費編 列規劃重點(包括本部與原民會分攤比率),並提至本部原住民 族教育政策會說明。 (二)每年八月底前進行本經費預算案籌編:各業務單位依經費編列原 則及檢討情形籌編下一年度本經費預算案,送本部及原民會會( 主)計單位彙整為預算案書內容。 四、以一百零九年度預算籌編過程為例: (一)由本部與原民會於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九日召開之本部原住民族 教育工作小組會議共同檢討本經費執行情形,並提出一百零九年 度本經費編列規劃重點及合作計畫,協商本部與原民會經費分攤 比率,維持以本部負擔百分之七十,原民會負擔百分之三十之原 則編列;後將本部與原民會籌編本經費概況提至一百零八年六月 十七日本部原住民族教育政策會一百零八年度第二次會議報告後 ,送本部與原民會之會(主)計單位彙整為預算案書內容。 (二)一百零九年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計有綜合規劃司、高等教育司 、技術及職業教育司、終身教育司、國際及兩岸教育司、師資培 育及藝術教育教司、資訊及科技教育司、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體 育署、青年發展署及國家教育研究院等十一個單位編列本經費, 納入各單位預算之科目計畫,並註明為本經費後,送本部會計處 彙編為預算書內容;本部會計處另彙整為本部及原民會「原住民 族教育經費一百零九年度預算案編列情形」表,一併納入預算書 呈現。 五、綜整本法及目前實務作法,明定本經費之編列方式,每年由本部及原 民會以召開會議方式進行經費之檢討、規劃及分攤比率之研商後,提 經本法第七條第一項召開之原住民族教育政策會諮詢後,分別編列預 算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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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745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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