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有關當前教育部補助「專任專業輔導人員」的聘任現況,下列何者錯誤?
(A)專科以上學校學生 1,200 人以下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 1 人
(B)各縣市所轄高中職以下學校數合計 20 所學校以下者置 1 人
(C)高中職以下學校,其班級數達 50 班以上應至少置 1 人
(D)高中職以下學校,其班級數達 55 班以上應至少置 1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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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6), B(312), C(1429), D(1053), E(0) #2631831
統計: A(226), B(312), C(1429), D(1053), E(0) #2631831
詳解 (共 7 筆)
#4604755
學生輔導法
第 11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得視實際需要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其班級數達五十五班以上者,應至少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其所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依前二項規定所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應由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統籌調派之。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酌予補助之;其人員之資格、設置、實施方式、期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定之。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一千二百人以下者,應置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一千二百人者,以每滿一千二百人置專業輔導人員一人為原則,未滿一千二百人而餘數達六百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但空中大學及宗教研修學院,不在此限。
學校分設不同校區者,應依校區學生總數分別置專業輔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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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40860
參考學生輔導法§11
(A)§11 Ⅴ
(B)§11 Ⅱ
(C)§11 Ⅰ:改成55班以上
(D)§11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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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1582
此題提到的條文在113/12/18有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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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5242
NEW#113年最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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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55班限制
- 專科以上學校學生九百人以下者,應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至少一人;超過九百人者,每滿九百人增置專任專業輔導人員一人,未滿九百人而餘數達四百五十人以上者,得視業務需求,增置一人。
- 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總數,合計二十校以下者,置一人,二十一校至四十校者,置二人,四十一校以上者以此類推。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主管機關應就轄內之專業輔導人員,至少每七人擇一人擔任督導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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