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為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及落實行社會化之理念,監獄行刑法第 29 條及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 4 條訂
有外出之規定,使受刑人符合相關事由時,可申請外出,前揭之外出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參加由教育主管機關或其授權單位統一舉辦之各級學校入學考試,取得就學資格而須至監外就讀
(B)前往外部企業或工廠進行監外作業
(C)參與公益服務工作方案
(D)外出參與家庭支持或物質濫用者復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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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0), B(1302), C(105), D(599), E(0) #2988208
統計: A(310), B(1302), C(105), D(599), E(0) #2988208
詳解 (共 4 筆)
#6346351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 29 條及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 4 條的規定,受刑人符合相關事由時,可以申請外出。這些事由包括:
- 參加由教育主管機關或其授權單位統一舉辦之各級學校入學考試,取得就學資格而須至監外就讀
- 參與公益服務工作方案
- 外出參與家庭支持或物質濫用者復健方案
但是,前往外部企業或工廠進行監外作業,是屬於監外作業的範疇,不屬於監獄行刑法第 29 條及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 4 條訂有的外出事由。
因此,前揭之外出事由不包括:
- (B) 前往外部企業或工廠進行監外作業
以下提供相關法規內容供您參考:
- 監獄行刑法第 29 條:
- 監獄為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及落實行刑社會化之理念,得許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於日間外出:
- 一、就學。
- 二、職業訓練。
- 三、從事公益活動。
- 四、其他經評估為復歸社會所必要之處遇活動。
- 監獄為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及落實行刑社會化之理念,得許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於日間外出:
- 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第 4 條:
- 本辦法所稱外出,指受刑人因就學、職業訓練、從事公益活動或參與其他經評估為復歸社會所必要之處遇活動,於日間離開監獄。
希望以上資訊能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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