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甲父乙子於清明節搭車返鄉掃墓,途中不幸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甲乙當場罹難同時死亡。甲尚有妻丙、子
丁。乙則有子戊、己。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
(A)丙、丁
(B)乙、丙、丁
(C)丙、丁、戊、己
(D)丙、乙、戊、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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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7), B(118), C(2433), D(91), E(0) #3143875
統計: A(567), B(118), C(2433), D(91), E(0) #3143875
詳解 (共 5 筆)
#5935344
民法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簡單來說,就是指優先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繼承開始前就失去繼承權(不一定是死亡),就讓那個本來應該繼承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來代替繼承遺產。因為看起來就像是代替了前一個繼承人繼承遺產那般,就被稱為代位繼承。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556號民事判決
代位繼承係以自已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祖之遺產,並非繼承父或母之權利,孫對於祖之遺產,有無代位繼承之資格,自應以祖之繼承開始為標準而決定之,故對父或母之遺產拋棄繼承,不能即謂對祖之遺產拋棄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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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53571
父子雖同時死亡(非白髮人送黑髮人),仍然適用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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