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法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限於政府機關基於公權力行政而作成或取得之政府資訊,始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用
(B)人民向行政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遭拒絕時,不得提起行政救濟
(C)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原則上應主動公開
(D)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應不公開或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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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6), B(72), C(2132), D(953), E(0) #3295669
統計: A(286), B(72), C(2132), D(953), E(0) #3295669
詳解 (共 6 筆)
#6200568
第6條
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為原則,並應適時為之。
第7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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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者。
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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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6240
(B) 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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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 + 課予義務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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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2482
D 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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