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下列對於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法實施細則之內容敘述,何者錯誤?
(A)學前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兒童,應以與普通兒童一起就學為原則
(B)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每學年應至少檢討一次
(C)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時,學生家長可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D)所指特殊教育相關人員包括普通班教師、行政人員、特教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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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1039), C(18), D(138), E(0) #1616495
統計: A(56), B(1039), C(18), D(138), E(0) #1616495
詳解 (共 5 筆)
#3441211
(B)《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條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D)《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六條 本法第十五條所定特殊教育相關人員,包括各教育階段學校普通班教師、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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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0070
*特殊教育相關人員,包括各教育階段學校普通班教師、行政人員、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指醫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語言治 療師、聽力師、社會工作師及職業輔導、定向行動等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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