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下列何單位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 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
(A)環保署
(B)農委會
(C)水利會
(D)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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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9), B(51), C(137), D(543), E(0) #1273948

詳解 (共 1 筆)

#1418553

水污染防治法14條(廢污水排放許可證之申請)

  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並依登記事項運作,始得排放廢(污)水。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始可變更。    前項登記事項未涉及廢(污)水、污泥之產生、收集、處理或排放之變更,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得於規定期限辦理變更。    排放許可證與簡易排放許可文件之適用對象、申請、審查程序、核發、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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