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甲因案被羈押,甲之辯護人乙亦被法院限制與甲之接見與互通書信,請問法院核發限制書,依刑事
訴訟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限制書需記載限制之具體理由及其所依據之事實
(B)法院駁回檢察官聲請,檢察官得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
(C)限制書由法官簽名後分別送交檢察官、看守所、辯護人及被告
(D)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時,得先為必要之處分,並應於 24 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補發限制書;法院應於受
理後 48 小時內核復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限制書遭駁回不得聲明不服 逕行搜索、請...
未解鎖
刑事訴訟法34-1 1.限制辯護人與羈...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刑事訴訟法 第34–1條 1.限制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