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辦理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CCS)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承作對象以法人為限
(B)承作對象以自然人為限
(C)未來各期所交換之本金或利息視為遠期外匯,訂約時應填列遠期外匯日報表
(D)期初期末不一定交換本金之非標準型 CCS,承作時須要求顧客檢附實需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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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0), B(3497), C(119), D(177), E(0) #2399302
統計: A(630), B(3497), C(119), D(177), E(0) #2399302
詳解 (共 3 筆)
#4324148
銀行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第 31 條
指定銀行辦理涉及新臺幣匯率之外匯衍生性商品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五、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交易業務(CCS ):
(一)承作對象以國內外法人為限。
(二)辦理期初及期末皆交換本金之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交易,國內
法人無須檢附交易文件,其本金及利息於交割時得不計入申報辦法
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訂之當年累積結匯金額。
(三)其他類型之新臺幣與外幣間換匯換利交易,承作時須要求顧客檢附
實需證明文件,且交割金額應計入申報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
訂之當年累積結匯金額,但其外匯收支或交易性質為出、進口貨款
、提供服務或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者,得不計入上述當年累積結匯
金額。
(四)辦理本款業務,於顧客結匯時應查驗是否依申報辦法填報申報書,
其「外匯收支或交易性質」是否依照實際匯款性質填寫,及註明「
換匯換利交易」。並於外匯水單上註明本行外匯局訂定之「匯款分
類及編號」,連同申報書填報「交易日報」。
(五)未來各期所交換之本金或利息視為遠期外匯,訂約時應填報遠期外
匯日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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