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近來少數托育機構發生嬰幼兒受到不當對待事件,引起社會譁然,究其原因除專業知能不足之外,不熟悉法令規範也是原因之一。教保服務人員對所照護之幼兒有不當對待之行為(如粗魯動作對待及不當言語斥責幼兒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條,依同法第 97 條規定將會遭受怎樣的懲處?
(A)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B)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C)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
(D)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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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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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以這樣的方式記:粗魯動作對待、不當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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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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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 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各款...
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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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6 條 教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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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罰:6萬~50萬未立案收托、性騷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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