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特殊教育法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教育機關,應至少每幾年辦理一次評鑑?
(A)1 年
(B)2 年
(C)3 年
(D)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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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8), B(996), C(5272), D(2270), E(1) #436892

詳解 (共 10 筆)

#696792
舊法規: 我都記學校兩年,主管機關比較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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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9504

特殊教育法 (108/4/24新修!!!)

第 4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辦理一次評鑑,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四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來源: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8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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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5320
特教法在民98年第47條已經修改學校及主管機關都是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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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031

http://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FL009136

法規名稱:特殊教育法

公發布日:民國 73 年 12 月 17 日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第 4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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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5593
第 4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 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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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358
學校機關 2年

主管機關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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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4785

舊法規:

綺羅生 大一上 (2013/07/24 12:18):88人     
我都記學校兩年,主管機關比較懶惰,所以是三年,這樣記比較不會搞混……
ㅤㅤ

新法規:

第 4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併學校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 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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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232
特殊教育法(103 年 06 月 18 日修正)
第47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

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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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9169
法規名稱:特殊教育法(民國103年06月18日修正)
第一 章 總則 
第 47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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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3978

抱歉我昨天看到的是舊法規,上網查了一下,特殊教育法和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已修訂,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已將2年這規定刪掉(因與特殊教育法衝突),

所以都是每三年辦理一次評鑑。(5F正解)

http://www.6law.idv.tw/6law/law/%e7%89%b9%e6%ae%8a%e6%95%99%e8%82%b2%e6%b3%9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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