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2 條及相關規定,關於人民受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之申訴,下列何者錯誤?
(A)受理申訴事件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B)對於任何人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所為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得依該
法提起申訴
(C)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申訴之事實及理由,如無法提供證據者,免附
(D)如受歧視所致之權利不法侵害發生已逾 1 年,不得提起申訴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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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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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的歧視 VS 就服法的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