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如察覺保管或使用人對於保管或使用物品,有侵占、盜賣情形,應由那一單位陳報機關首長懲處,並依法究辦?
(A)司法單位
(B)政風單位
(C)物品管理單位
(D)人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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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772), C(1536), D(19), E(0) #2351003
統計: A(42), B(772), C(1536), D(19), E(0) #2351003
詳解 (共 3 筆)
#5057180
二十四、物品之驗收人、保管人或使用人應負之責任如下:
(一)驗收人點收之物品,有短收或不合規格,或舞弊情事,應視情節輕重,依法賠償或議處。
(二)保管人應將物品妥慎保管,因疏忽而遭致損失或損壞時,應視情節輕重,依法賠償或議處。
(五)保管人或使用人對於保管或使用之物品,如有侵占、盜賣等情事,一經發覺,應由物品管理單位陳報機關首長懲處,並依法究辦。
(六)物品之賠償,應依照遺失或損壞時之市價計算;如係舊品,按已使用時間折價賠償。
(七)物品之保管或使用,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毀損滅失者,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檢同有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轉請審計機關核准解除其責任。
(八)保管或使用之非消耗品有異動時,保管人或使用人應填具非消耗品移動單,送物品管理單位據以變更列管資料。
(九)各機關員工離職時,應將保管或使用之物品交還,如有短缺而未賠償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文件,應追究損害賠償責任。
(六)物品之賠償,應依照遺失或損壞時之市價計算;如係舊品,按已使用時間折價賠償。
(七)物品之保管或使用,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毀損滅失者,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檢同有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轉請審計機關核准解除其責任。
(八)保管或使用之非消耗品有異動時,保管人或使用人應填具非消耗品移動單,送物品管理單位據以變更列管資料。
(九)各機關員工離職時,應將保管或使用之物品交還,如有短缺而未賠償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文件,應追究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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