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有關我國行政訴訟中之共同訴訟,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不適用以下何種規定?
(A)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B)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C)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D)共同訴訟人須得全體同意,始得續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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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42), C(46), D(217), E(0) #627849
統計: A(34), B(42), C(46), D(217), E(0) #627849
詳解 (共 4 筆)
#915088
| 第39條 |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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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6926
行政訴訟法第40條 共同訴訟人各有續行訴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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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5061
可以用民訴共同訴訟概念來解,兩個差不多意思,民訴主體論通了行訴共同訴訟也就差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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