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有關戶籍資料之申請以及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下列敘 述何者正確?
(A)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應以戶籍普查為依據
(B)各機關所需之親等關聯資料等,由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提供
(C)申請資料提供之方式、內容、程序、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 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D)婚姻紀錄證明書格式,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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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4), B(619), C(60), D(24), E(0) #2909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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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0529
戶籍法第67條 Ⅰ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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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第 67 條
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
前項資料,由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提供;其申請提供之方式、內容、程序、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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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應以戶籍普查為依據
(C) 申請資料提供之方式、內容、程序、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戶籍法 第 67 條
各機關所需之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應以戶籍登記為依據。
前項資料,由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提供;其申請提供之方式、內容、程序、費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D) 婚姻紀錄證明書格式,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第 66-1 條
本人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本人不能親自申請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前項證明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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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466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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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 第 67 條 各機關所需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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