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甲簽發乙為付款人,丙為受款人之匯票,若乙於承兌時,同時指定擔當付款人、預備付款人與付款 處所。請問依據我國票據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指定擔當付款人,無效
(B)乙指定擔當付款人,效力未定,應經發票人同意,始生效力
(C)乙指定預備付款人,無效
(D)乙指定付款處所,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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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53), C(48), D(18), E(0) #617833

詳解 (共 5 筆)

#1080127
票據法49「付款人於承兌時,得指定擔當付款人。」
預備付款人之計載非票據法規定之事項,依票據法第12條,該記載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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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1578

依票據法第26和35條,只有發票人背書人可以指定預備付款人,因此乙指定預備付款人依12條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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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4122

擔當付款人誰可以指定?

1.發票人(票據法26條一項)

2.匯票之付款人(同法49條一項),且依49二項,付款人指定之擔當付款人效力優先

指定擔當付款人是使其作為付款人之代理人


預備付款人誰可以指定?

1.發票人 26條2項

2.背書人 35條 限於指定身處付款地之人為預備付款人

目的是為了使預備付款人參加承兌


目的不衝突得以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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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29
這題,我不能理解,可能要麻煩票據法高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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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8470
僅發票人及背書人得指定預備付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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