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直轄市人口在 250 萬以上者,至多得置副市長幾人?
(A)1 人
(B)2 人
(C)3 人
(D)4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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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3), B(129), C(844), D(10), E(0) #1983772

詳解 (共 2 筆)

#3384427

地制法第55條

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屆。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二百五十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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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0910

 

直轄市

縣市

鄉鎮市

市(副)長

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

置副市長2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

人口在250萬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1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14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縣(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縣(市),綜理縣(市)政,並指導監督所轄鄉鎮市自治

縣(市)長由縣(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

副縣(市)長一人,襄助縣(市)長處理縣(市)政,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

人口在125萬人以上之縣(市),得增置副縣(市)長一人,均由縣(市)長任命,並報請內政部備查

鄉(鎮、市)長1人,對外代表該鄉(鎮、市),綜理鄉(鎮、市)政,由鄉(鎮、市)民依法選舉之,每屆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屆

人口在30萬人以上之縣轄市,得置副市長1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以機要人員方式進用,或以簡任第10職等任用

山地鄉鄉長以山地原住民為限

單位主管

秘書長1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其一級單位主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13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置秘書長一人,由縣(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

其一級單位主管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稅捐及政風之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其總數1/2得列政務職,職務比照簡任第12職等,其餘均由縣(市)長依法任免之

鄉(鎮、市)公所除主計、人事、政風之主管,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一級單位主管均由鄉(鎮、市)長依法任免之

離職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13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副縣(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12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縣(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副市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就職

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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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940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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