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行政執行機關就公法上金錢義務人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義務人認為執行名義並未合法送達,執行行為違反法定程序,其應採何種權利救濟手段?
(A)提起訴願
(B)聲請假處分
(C)聲明異議
(D)聲請定暫時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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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8), B(121), C(2560), D(190), E(0) #3428564
統計: A(278), B(121), C(2560), D(190), E(0) #3428564
詳解 (共 5 筆)
#6386977
行政執行機關就公法上金錢義務人之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義務人認為執行名義並未合法送達,執行行為違反法定程序,其應採何種權利救濟手段?
(A) 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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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 是針對行政處分不服的救濟方式(如稅單、罰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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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執行程序」本身並非行政處分,義務人不能對執行行為直接提起訴願。
(B) 聲請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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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處分 屬於保全程序,適用於「防止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的情形(如《行政訴訟法》第29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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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是對執行程序的合法性爭執,而非緊急保全措施,因此不適用。
(C) 聲明異議✔️《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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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執行法》第9條第1項,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若認為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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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執行名義未合法送達」及「執行程序違法」,屬於典型的「聲明異議」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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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第 9 條 (執行之聲明異議) I.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II.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III.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
(D) 聲請定暫時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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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暫時狀態處分 適用於公法上爭議尚未確定前,為避免損害或維持現狀的暫時性措施(如《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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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並非要求法院暫時停止執行,而是對執行程序的合法性提出爭執,故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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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6583
義務人聲稱執行名義並未合法送達,執行行為違反法定程序,這是一個關於強制執行法的爭議。
如果義務人確實未收到執行名義,且執行處未進行職權審查,義務人可以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2條聲明異議。
聲明異議後,由執行處承辦股審查是否確實未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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