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而其物有瑕疵,但出賣人並未保證其品質,且非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時,買受人 不得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A)解除契約
(B)請求減少價金
(C)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D)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統計: A(2333), B(574), C(4516), D(1012), E(0) #1570483
詳解 (共 10 筆)
此題在考民法債編→各種之債→買賣的「物之瑕疵擔保效力」
簡言之,買賣的物品有瑕疵,買方可以解約or減少價金or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or請賣方另外交付沒有瑕疵的物品。
注意:詳細情形的特殊限制請詳參債各篇的「買賣效力」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而其物有瑕疵,但出賣人並未保證其品質,且非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時,買受人 不得主張下列何種權利?
(C)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答案:(C)
民§360(物之瑕疵擔保效力──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由民§360知,如果賣方故意不告知物的瑕疵,那買方得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但,題目已表明:賣方並非故意不告知物的瑕疵。所以,本題的買方自不得適用民§360的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稍微注意的買賣效力法條:
民§359(物之瑕疵擔保效力──解約或減少價金)→形成權
民§360(物之瑕疵擔保效力──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民§197,民§347
民§364(瑕疵擔保之效力──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民§365(解除權或請求權之消滅)第1項
參考資料:
https://publish.get.com.tw/BookPre_pdf/51ML105401-1.pdf
https://publish.get.com.tw/BookPre_pdf/51ML600909-1.pdf
不用說這麼麻煩
間單來說
他東西都給你了,他也沒說「這東西是完好的」,你是要怎麼說他「不履行」契約?
第364條(瑕疵擔保之效力3~另行支付無瑕疵之物)
買賣之物,僅指定種類者,如其物有瑕疵,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即時請求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
出賣人就前項另行交付之物,仍負擔保責任。
第360條(物之瑕疵擔保效力2~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不履行損害賠償
1.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
2.可歸責於債務人,不可歸責於債權人
32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法應負擔保之責者,下列何者為買受人不得向出賣人提出之主張?
(A)解除契約
(B)減少價金
(C)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D)契約無效
34 買賣因物有瑕疵或缺少出賣人所保證的品質,出賣人依民法規定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情形,下列何者非民 法賦予買受人的權利?
(A)減少價金請求權
(B)損害賠償請求權
(C)買回請求權
(D)契約解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