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關於刑事強制處分庭之設置,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
(B)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承辦法官,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毋庸迴避
(C)刑事強制處分庭之設置係兼顧強制處分核發之時效性、專業性及中立性
(D)刑事強制處分庭係依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規定所設置之專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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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726), C(19), D(34), E(0) #1651272
統計: A(26), B(726), C(19), D(34), E(0) #1651272
詳解 (共 5 筆)
#5168017
(羈押庭)為什麼要同意被告羈押 , 因為犯罪嫌疑重大 , 有逃亡串證事實--->心證已成
(審判庭)被告及辯護人多說什麼都是白費 , 心證已定不容易改變
這就是為什麼需要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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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9660
(A)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O)
(B)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承辦法官,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毋庸迴避(X;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C)刑事強制處分庭之設置係兼顧強制處分核發之時效性、專業性及中立性(O)
(D)刑事強制處分庭係依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規定所設置之專業法庭(O)
(B)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承辦法官,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毋庸迴避(X;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C)刑事強制處分庭之設置係兼顧強制處分核發之時效性、專業性及中立性(O)
(D)刑事強制處分庭係依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規定所設置之專業法庭(O)
法院組織法 第 14 條 (民庭、刑庭及行政訴訟庭之設置)
地方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
地方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
法院組織法 第 14-1 條 (刑事強制處分庭之設置)
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
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前二項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
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前二項之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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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1906
地方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
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及暫行安置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
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36025.00
法院將設刑事強制處分庭 立法院三讀修正法院組織法
法源編輯室/ 2016-06-01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條文修正案」,未來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將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不過承辦強制處分案件之法官,不行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提案立法委員表示,根據法院組織法第14條規定,法院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且考量刑事訴訟上重大強制處分乃對人民人身自由及財產權之侵害,應有法官保留原則之適用,並為兼顧強制處分核發之時效性、專業性及中立性,因此提案修法,增設強制處分法庭,藉此因應日益繁重且需即時復核的司法審查業務之需求。不過司法院初審時指出,增設專庭可能因類別過多,導致法官兼任多專庭事務,影響專庭專辦之本旨;強制處分庭法官需二十四小時待命,易造成壓力而影響法官久任意願,難以實現專業久任之精神;專庭法官人數不可能過多,容易猜測法官心證,導致有心人士介入操弄,衍生不良弊端;另容易產生權力過於集中,風險失控而難以制衡的結果。
本次三讀通過的法院組織法第14條之1條文明定,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不過司法院可以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另為維護法官之中立性要求,貫徹公平審判之法官迴避制度,強制處分審查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
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360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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