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關於我國現行總統、副總統選舉制度,下列何者錯誤?
(A)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B)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開始實施人民直接選舉
(C)必須超過全體有投票權之人數之二分之一之票數始為當選
(D)總統、副總統應聯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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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6), B(128), C(5673), D(33), E(0) #403189
統計: A(156), B(128), C(5673), D(33), E(0) #403189
詳解 (共 3 筆)
#836756
是相對多數者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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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517
相對多數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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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7811
(A) 參照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總統副總統選舉權登記查核辦法:
第2條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年滿20歲,除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外,有選舉權。 第8條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宣導事項,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負責辦理。
(B)、(D) 參照行政院網站國情簡介
:https://www.ey.gov.tw/state/62879155A536D543/c78552af-72f4-45ef-bb89-a044cf2f3f1c
總統副總統選舉
自民國85年第9任總統、副總統選舉開始,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選舉人在選票上圈選同一組候選人,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總統、副總統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1次。 候選人可經由政黨推薦。政黨於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其所推薦之候選人得票數之總和,達該次選舉有效票總和0.5%以上者,始得推薦。未有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可經連署人連署聯名登記。連署人數應達最近一次立法委員選舉選舉人總數1.5%。
(C)
參照中選會網站(選舉制度):https://web.cec.gov.tw/central/cms/elec_intro/24775
總統副總統選舉之選舉結果 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但候選人僅有一組時,其得票數須達選舉人總數20%以上,始為當選。( 20% =20/100=1/5= 0.2
)
參照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63條(新制):
選舉結果以候選人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得票相同時,應自投票之日起30日內重行投票。
候選人僅有一組時,其得票數須達選舉人總數20%以上,始為當選。選舉結果未能當選時,應自投票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重行選舉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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