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關於司法院大法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B)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法審理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機關爭議、法官 懲戒等案件
(C)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 25 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具備大法官資格
(D)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同時出缺時,由總統就大法官中指定 1 人代理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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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2), B(1573), C(586), D(696), E(0) #2939487
統計: A(392), B(1573), C(586), D(696), E(0) #2939487
詳解 (共 10 筆)
#5578200
C的來源
司法院組織法
第 4 條
司法院組織法
第 4 條
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
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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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5787839
B選項
憲法訴訟法第1條
1、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2、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
1、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2、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程序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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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3225
法官懲戒是職務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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