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依國民教育法第 11 條規定,何者不是其規定?
(A)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應為專任。但必要時,得依法聘請兼任教師,或聘請具有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 以全部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
(B)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範圍、資格審查標準、認證作業程序、聘任程序、教學時間、待遇、 權利及義務等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C)認證作業,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託教育部辦理。
(D)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得互相承認已認證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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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11), B(448), C(593), D(897), E(0) #607811

詳解 (共 4 筆)

#882109
A  全部時間改成 部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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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4502

第 11  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應為專任。但必要時,得依法聘請兼任教師,或聘請具有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前項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範圍、資格審查標準、認證作業程序、聘任程序、教學時間、待遇、權利及義務等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前項認證作業,由直轄市或縣 ()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託教育部辦理。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得互相承認已認證之資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之檢核及培訓成績及格者,具有第一項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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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3346
●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1.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應設立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 2.直轄市、縣(市)民族教育審議委員會
 ●董事、監察人之人數,原住民各族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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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3469

該法於110.01.20修正

第34條

原住民重點學校及原住民教育班之專任教師甄選,應於當年度教師缺額一

定比率聘任原住民各族教師。

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十年內,國民

小學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

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或不得低於原住民學生占該校學生數之比率;國民中

學及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原住民重點學校聘任具原住民身分之教師比率,

不得低於該校教師員額百分之五。

第一項教師缺額一定比率,由各該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全校學生人數二分之一之原住民重點學校,其主任、校

長,應優先聘任、遴選原住民族已具主任、校長資格者。

第一項及前項教師、主任、校長之聘任或遴選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

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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