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
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下列何種情形不在此限
(A)該採購涉及統包,以增加
廠商競爭者
(B)預估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競爭不足,規定廠商不得為不同共同投標廠商
科目代碼: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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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成員反不利競爭者
(C)其他經上級機關認定者
(D)採最有利標決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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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143), C(13), D(15), E(0) #165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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