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下列何者對高關懷學生轉銜服務的描述有誤?
(A)轉銜評估會議應於學生畢業前一個月或離校後一個月內召開
(B)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主動請求轉銜輔導
(C)主要服務對象為學校輔導人員評估結案前仍有待解決問題或自傷自殺危機之學生
(D)原就讀學校應於轉銜學生離校後,持續追蹤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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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3), B(194), C(508), D(145), E(0) #1772252
統計: A(433), B(194), C(508), D(145), E(0) #1772252
詳解 (共 5 筆)
#2870232
學生輔導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高關懷學生:指在校期間曾接受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學生。二、轉銜學生:指高關懷學生經前一學校評估,於後一學校入學後,仍有 持續輔導需求者。第 4 條
學校應將曾接受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入高關懷學生名冊,並追蹤輔導。原就讀學校應就前項名冊中之高關懷學生,於其畢業一個月前,召開評估會議,評估應否列為轉銜學生。但學生未畢業而因其他原因提前離校或未按時註冊者,應於離校或開學後一個月內為之。第 5 條
原就讀學校應將經評估為轉銜學生之基本資料,上傳至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進行通報。原就讀學校應於轉銜學生離校後,持續追蹤六個月。追蹤期限內確定現就讀學校者,原就讀學校應於通報系統通知現就讀學校進行轉銜輔導及服務;追蹤期間屆滿六個月,學生仍未就學者,原就讀學校應於通報系統通知所屬主管機關,列冊管理。第 6 條輔導資料之轉銜,應取得學生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書。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主動請求轉銜輔導。二、基於維護公共利益之必要,經學校主管機關同意。三、基於保護學生生命、身體或健康之必要。四、依其他法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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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0860
高關懷學生:指在校期間曾接受介入性輔導或處遇性輔導之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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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0807
(C)主要服務對象為 高關懷學生經前一學校評估,於後一學校入學後,仍有 持續輔導需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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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1970
題目內容有錯字,麻煩協助更正,謝謝!
【更正】
下列何者對高關懷學生轉銜服務的描述有誤?
(A)轉銜評估會議應於學生畢業前一個月或離校後一個月內召開
(B)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主動請求轉銜輔導
(C)主要服務對象為學校輔導人員評估結案前仍有待解決問題或自傷自殺危機之學生
(D)原就讀學校應於轉銜學生離校後,持續追蹤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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