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依據法律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行政處分之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送達為書面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
(B)行政處分之送達不以處分相對人親自受領為必要
(C)對於公同共有人之ㄧ人為送達者,送達效力及於全體
(D)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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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2), C(50), D(21), E(0) #704460

詳解 (共 2 筆)

#1043816

釋字第 663 號
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者,其效力及於全體。」此一規定,關於稅捐稽徵機關對公同共有人所 為核定稅捐之處分,以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為送達,即對全體公同共有人發生送達效力之部分,不符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致侵害未受送達之公同共有人之訴 願、訴訟權,與憲法第十六條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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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C錯在哪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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