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關於領有牌照之公務車輛,因機關裁併或法令規定,須將公務車輛 轉讓或移撥新單位,應辦理事項中何者錯誤?
(A) 檢具正式證明文 件,並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如其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另 繳驗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B) 填具汽車過戶登記書一份,並加 蓋機關印信
(C)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二十二條規定,向當地公路 監理機關辦理過戶登記
(D) 應編隊車輛須辦理編隊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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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795), C(81), D(195), E(0) #1530543

詳解 (共 3 筆)

#1627714

(B) 填具汽車過戶登記書一份 (改為一式二份),並加 蓋機關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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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5426

車輛管理手冊

第二章   登記檢驗

十一、領有牌照之公務車輛,因機關裁併或法令規定,須將公務車輛轉讓或移撥新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檢具機關正式證明文件,並提具財稅機關編配之統一編號,如其證明文件為影本者,應另繳驗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二)填具汽車過戶登記書一式二份,並加蓋機關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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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5395

一式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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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787308
未解鎖
十一、領有牌照之公務車輛,因機關裁併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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