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得不經審理而為判決?
(A)被告到庭拒絕陳述
(B)告訴乃論之罪,告訴已逾告訴期間
(C)依卷內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D)經調查被告係頂替他人自首
統計: A(473), B(1646), C(168), D(153), E(0) #2436794
詳解 (共 10 筆)
因為被告已到庭,只是拒絕回答
這就代表有進入法庭審理
A跟B答案相衝,所以B一定是答案~不受理判決的要件之一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得不經審理而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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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個人見解,有錯歡迎討論~~
(A)被告到庭拒絕陳述->一造辯論判決(要審理)
(B)告訴乃論之罪,告訴已逾告訴期間->不合法定程序,亦無審判權(不受理判決) (C)依卷內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罪證不足,駁回起訴(起訴審查) (D)經調查被告係頂替他人自首 ->判處被告無罪,該他人另行起訴(要審理)
第 303 條 無審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第 304 條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第 307 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 305 條有審理: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
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
1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再行起訴
2免訴
3不受理
4管轄錯誤
第 30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第 304 條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為何A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