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得不經審理而為判決?
(A)被告到庭拒絕陳述
(B)告訴乃論之罪,告訴已逾告訴期間
(C)依卷內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D)經調查被告係頂替他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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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3), B(1646), C(168), D(153), E(0) #2436794

詳解 (共 10 筆)

#4226155
第307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
(共 24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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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06789

因為被告已到庭,只是拒絕回答

這就代表有進入法庭審理

A跟B答案相衝,所以B一定是答案~不受理判決的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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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9859
速解:程序性問題之判決,比如免訴、不受理判決,不用經實體審理(言詞辯論、交相詰問等)而為判決。
下列何種情形,法院得不經審理而為判決?
(A) 被告到庭拒絕陳述  ~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B)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已逾告訴期間  ~應為不受理判決~此為程序判決免實體審理
(C) 依卷內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應為無罪判決
(D) 經調查被告係頂替他人自首 ~應為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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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其行為不罰,認為有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者,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逾期不受理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再行起訴。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 ~305應經言詞辯論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303至第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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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3986

以下為個人見解,有錯歡迎討論~~

 

(A)被告到庭拒絕陳述->一造辯論判決(要審理)

(B)告訴乃論之罪,告訴已逾告訴期間->不合法定程序,亦無審判權(不受理判決) (C)依卷內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罪證不足,駁回起訴(起訴審查) (D)經調查被告係頂替他人自首 ->判處被告無罪,該他人另行起訴(要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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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5702

第 303 條 無審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第 304 條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第 307 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 305 條有審理: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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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7263

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

1駁回起訴之裁定已確定,再行起訴
2免訴
3不受理
4管轄錯誤

第 302 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第 303 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

第 304 條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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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7775
這個應該適用第305條,一造缺席判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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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1890
(B)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已逾告訴期間→應為不受理判決,不受理判決乃程序事項之判決,無須經言詞辯論,得逕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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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9590
選正確關鍵在:告乃罪、過期、判決。都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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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91076

為何A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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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387267
未解鎖
得自為判決相關考點補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
(共 19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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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363864
未解鎖
先程序,後實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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