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關於立法院立法委員之選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任期 4 年,連選得連任
(B)由地區直轄市、縣市選舉出 73 人,依各其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 選出之
(C)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 34 人,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 5%以上政黨選舉票 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
(D)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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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 B(66), C(48), D(520), E(0) #3461900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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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前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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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華民國的選舉制度中,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的選舉,政黨名單中婦女的當選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一,並非三分之一。 此規定是為確保婦女參政權利而設立的婦女保障名額制度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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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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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黨比例代表制下的婦女保障名額:
    在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的選舉中,每個政黨的候選人名單必須滿足婦女保障名額的規定。
  • 法律規定:
    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當選名額必須達到二分之一,這表示在當選的立法委員中,女性立委的比例不能低於一半。
  • 目的:
    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促進性別平等,確保女性在國會中的代表性,讓女性的聲音也能充分參與國家決策。
與「三分之一」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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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提到的「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可能與其他選舉制度或提案中的建議相關,但在現行的中華民國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中,法律明確規定的是「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總而言之,在全國不分區立法委員選舉的政黨名單中,確保女性當選不低於二分之一,是法律賦予的權利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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