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據羅聖朋(D. Rosenbloom)之觀點,公共組織的何種研究途徑著重於多元主義、自主性與國會的聯繫以及分權?
(A)社會
(B)法律
(C)管理
(D)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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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3), B(135), C(359), D(3431), E(0) #1718530

詳解 (共 7 筆)

#2530983
公共組織的設計在結構面各自出現以下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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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聖朋(D.Rosenbloom)將公共組織分為三種途徑進行分析:

一、公共組織的管理途徑:管理途徑在於強調對組織進行理性的設計,以及兼具效率與效能的組合,以便成功地達成其組織目標。亦即現代化組織與傳統組織最大不同點,在於對「理性的執著」。在該途徑下的課題,包括:

(一)組織設計,即組織的分化與整合。

(二)作業管理(最常以流程圖呈現)與目標管理。

(三)組織發展與組織文化。

(四)全面品質管理。

(五)績效管理。

二、公共組織的政治途徑:

(一)依據羅聖朋的分析,認為來自三個基本前提:

第一、它假定公共組織不同於私人組織;換言之,公共組織理論若只在追求一般的管理是有限制的。學者艾波比(P.Appleby)在「大民主」一書中,認為政府的職能與態度至少有三個互補的面向,與所有其他的制度和活動有所區別:

1.範圍、影響、和考量的廣度;

2.公共的責任;

3.政治的性格。

第二、管理途徑的組織理論考量行政的層級權威(純就管理面向),政治途徑則強調政治權力的發展、維繫和定位。亦即在政治途徑的框架下,權力是行政機關的核心事實。

第三、政治途徑的公共組織重視「代表性」的觀念。代表性官僚認為在人事行政的諸措施中應反映社會母體結構的組成,而不應執著功績成就的原則(中立才能),僅由社會上有錢有勢的上層階段來統御整個文官體系。

(二)政治途徑的組織結構設計,強調以下特徵

第一、多元主義:政府機關或公共組織的設計應是多元而異常,反應不同的團體需求。

第二、自主性:伴隨多元主義的設計是反映社會上不同的利益,在政府行政中,各個組織應有其自主的職能與權力,方不致受到高層權力的驅使,而阻礙政策利益的有效表達。

第三、與國會的聯繫:各個組織為求生存與發展,獲得國會的政治支持是必要的條件,如果得不到國會的青睞,行政機關的生存和擬定的政策有時就會面臨極大的挑戰。

第四、分權:分權的意義有二,一者就組織而言,分權就是管理者將權力分享給較低階層的雇員;再者,就一般大眾而言,分權經常是以有效的大眾參與來加以合理化的,以使民眾得以參與決策之中。

(三)總之,公共組織的政治途徑,乃致力於「表達、回應、與課責」的主要標準和價值,它與傳統管理途徑強調「經濟、效率、與效能」的價值是有所區別的。


三、公共組織的法律途徑

(一)依據羅聖朋的看法,此一途徑主要著眼點,在於:

1.建立公平的裁決與化解衝突爭議的結構;

2.透過抗辯的程序以確保對立的雙方有一公平的論域;

3.化解衝突過程中,可運用協商、調解、仲裁和另類的爭議化解。

(二)法律途徑的行政組織特徵為:

1.獨立性:行政組織履行裁決功能,應具有獨立地位,不受其他政府單位的干預。

2.委員會的形式:當行政機關履行準司法功能時,其組織設計的形式大都是委員會,而非首長制。

3.隔離片面的接觸和影響:嚴格禁止行政決策者對某一團體單獨或片面的接觸。

4.獨立聽證的行政法官:聽證的檢察官或行政法官應享有獨立的地位來主導不同問題的行政公聽;再者,行政法官享有豁免於機關的績效評鑑,甚至他們應在不同機關間輪調,以避免過度支持某一單位的政策觀點。此外,片面的接觸也被禁止之列,尤其是機關首長應禁止和行政法官討論有關裁決的事件,同樣地,機關中若有人從事起訴和調查功能,亦須禁止其與行政法官接觸,除非它是屬於公聽的一部份。

5.裁決的人事配套:行政機關的裁決活動會採行類似審判的程序,所以除了上述的獨立聽證法官外,還須有若干配套措施,如調查和起訴等職位;此外,起訴人員在處理相關的陳情案件時,亦有賴研究人員、簡報人員和分析人員等的協助。

6.另類的爭議化解:是種比傳統性裁決更具彈性的衝突處理制度,其中兩部法律有此有關,包括『商規則訂定法』和『行政爭議化解法』。在協商規則訂定法中,允許行政機關基於協商的共識基礎取發展所研議的規則,其目的在於助益規則的訂定,以及降低挑戰機關規則的興訟。此外,行政機關甚至可以使用調整或其他的促進方式為之,並培養專業人才,以促進另類的爭議化解能在契約或其他法律衝突中被廣泛應用。

(三)總之,公共組織的法律途徑「強調強立性而非層級性」,「講究程度的公平與規則而非效率」,「重視個人權利而非團體的表達」,甚至在另類爭議的化解中,在乎權威的分享和回應

資料來源:公共組織研究途徑 @ 小寶的部落格 :: 隨意窩 Xuite日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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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6365
(A)社會  (B)法律 裁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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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6484

政治途徑是否少了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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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8286

羅聖朋認為公共行政的分析途徑,可區分為管理、政治、法律等三個
途徑,其強調的主要價值如下所列:
(一)管理途徑:
  1.傳統管理途徑:經濟、效率、效能、理性、穩定。
  2.新公共管理:成本—效能分析、回應顧客。
(二)政治途徑:代表性、政治回應性、責任性(又譯為「課責」)。
(三)法律途徑:憲政尊嚴、正當法律程序、平等的保障、公平、健全的
實質權利。

資料來源:志光網路書局-就是行政學(p.7)
https://www.sir.com.tw/webstore/PDFbrowse/img/aesop_fables/0010AB1011909.pdf%MCEPASTEB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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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4158
幫 4F 整理一下

羅聖朋 - 公共行政分析途徑

一、公共組織的管理途徑
管理途徑在於強調對組織進行理性的設計,以及兼具效率與效能的組合,以便成功地達成其組織目標。亦即現代化組織與傳統組織最大不同點,在於對理性的執著。在該途徑下的課題,包括:
  1. 組織設計,即組織的分化與整合。
  2. 作業管理(最常以流程圖呈現)與目標管理。
  3. 組織發展與組織文化。
  4. 全面品質管理。
  5. 績效管理。
二、公共組織的政治途徑
依據羅聖朋的分析,認為來自三個基本前提:
  1. 它假定公共組織不同於私人組織;換言之,公共組織理論若只在追求一般的管理是有限制的。
    學者艾波比(P.Appleby)在「大民主」一書中,認為政府的職能與態度至少有三個互補的面向,與所有其他的制度和活動有所區別:
    1. 範圍、影響、和考量的廣度。
    2. 公共的責任。
    3. 政治的性格。
  2. 管理途徑的組織理論考量行政的層級權威(純就管理面向),政治途徑則強調政治權力的發展、維繫和定位。
    亦即在政治途徑的框架下,權力是行政機關的核心事實。
  3. 政治途徑的公共組織重視「代表性」的觀念。代表性官僚認為在人事行政的諸措施中應反映社會母體結構的組成,而不應執著功績成就的原則(中立才能),僅由社會上有錢有勢的上層階段來統御整個文官體系。
政治途徑的組織結構設計,強調以下特徵:
  1. 多元主義:政府機關或公共組織的設計應是多元而異常,反應不同的團體需求。
  2. 自主性:伴隨多元主義的設計是反映社會上不同的利益,在政府行政中,各個組織應有其自主的職能與權力,方不致受到高層權力的驅使,而阻礙政策利益的有效表達。
  3. 與國會的聯繫:各個組織為求生存與發展,獲得國會的政治支持是必要的條件,如果得不到國會的青睞,行政機關的生存和擬定的政策有時就會面臨極大的挑戰。
  4. 分權:分權的意義有二,一者就組織而言,分權就是管理者將權力分享給較低階層的雇員;
    再者,就一般大眾而言,分權經常是以有效的大眾參與來加以合理化的,以使民眾得以參與決策之中。
總之,公共組織的政治途徑,乃致力於「表達、回應、與課責」的主要標準和價值,它與傳統管理途徑強調「經濟、效率、與效能」的價值是有所區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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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共組織的法律途徑
依據羅聖朋的看法,此一途徑主要著眼點,在於:
  1. 建立公平的裁決與化解衝突爭議的結構;
  2. 透過抗辯的程序以確保對立的雙方有一公平的論域;
  3. 化解衝突過程中,可運用協商、調解、仲裁和另類的爭議化解。
法律途徑的行政組織特徵為:
  1. 獨立性:行政組織履行裁決功能,應具有獨立地位,不受其他政府單位的干預。
  2. 委員會的形式:當行政機關履行準司法功能時,其組織設計的形式大都是委員會,而非首長制。
  3. 隔離片面的接觸和影響:嚴格禁止行政決策者對某一團體單獨或片面的接觸。
  4. 獨立聽證的行政法官:聽證的檢察官或行政法官應享有獨立的地位來主導不同問題的行政公聽;
    再者,行政法官享有豁免於機關的績效評鑑,甚至他們應在不同機關間輪調,以避免過度支持某一單位的政策觀點。
    此外,片面的接觸也被禁止之列,尤其是機關首長應禁止和行政法官討論有關裁決的事件,同樣地,機關中若有人從事起訴和調查功能,亦須禁止其與行政法官接觸,除非它是屬於公聽的一部份。
  5. 裁決的人事配套:行政機關的裁決活動會採行類似審判的程序,所以除了上述的獨立聽證法官外,還須有若干配套措施,如調查和起訴等職位;此外,起訴人員在處理相關的陳情案件時,亦有賴研究人員、簡報人員和分析人員等的協助。
  6. 另類的爭議化解:是種比傳統性裁決更具彈性的衝突處理制度,其中兩部法律有此有關,包括『商規則訂定法』和『行政爭議化解法』。
    在協商規則訂定法中,允許行政機關基於協商的共識基礎取發展所研議的規則,其目的在於助益規則的訂定,以及降低挑戰機關規則的興訟。
    此外,行政機關甚至可以使用調整或其他的促進方式為之,並培養專業人才,以促進另類的爭議化解能在契約或其他法律衝突中被廣泛應用。
總之,公共組織的法律途徑「強調強立性而非層級性」,「講究程度的公平與規則而非效率」,「重視個人權利而非團體的表達」,甚至在另類爭議的化解中,在乎權威的分享和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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