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送達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之文書,應由行政機關之承辦人員自行為送達
(B)應受送達人之法定代理人有 2 人以上時,應同時向所有法定代理人為送達
(C)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原則上應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並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D)行政機關交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沒後為之
統計: A(143), B(551), C(1653), D(878), E(0) #3428565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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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68 條 (送達方式及送達人) I.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II.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 III.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C)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A)。 IV.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承辦人員或辦理送達事務人員為送達人;其交郵政機關送達者,以郵務人員(D)為送達人。 V.前項郵政機關之送達準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三條訂定之郵政機關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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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69 條 (對無行為能力人之送達) I.對於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 II.對於機關、法人或非法人之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III.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有二人以上者,送達得僅向其中之一人(B)為之。 IV.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為行政程序之行為,未向行政機關陳明其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前,行政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為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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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68條第3項、第4項規定,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並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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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有「郵務機構無法送達」或「情況急迫」時,行政機關得派員或委託他人送達(如寄存送達、公示送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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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68 條 (送達方式及送達人) I.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II.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 III.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C)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A)。 IV.文書由行政機關自行送達者,以承辦人員或辦理送達事務人員為送達人;其交郵政機關送達者,以郵務人員(D)為送達人。 V.前項郵政機關之送達準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三條訂定之郵政機關送達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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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 84 條 (得為送達之時間) 送達,除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交付郵政機關或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者外,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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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 條 (送達方式及送達人) I.送達由行政機關自行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II.行政機關之文書依法規以電報交換、電傳文件、傳真或其他電子文件行之者,視為自行送達。 |
(A)❌
由郵政機關送達者,以一般郵遞方式為之。但文書內容對人民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者,應為掛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