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債務人甲之土地上有乙之第一次序抵押權擔保新臺幣(以下同)300萬元債務,丙之第二次序抵押權擔保500萬元債務,丁之第三次序抵押權擔保400萬元債務。問乙丁所為下述何種行為,應得丙之同意?
(A)次序讓與
(B)次序相對拋棄
(C)次序絕對拋棄
(D)次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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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 B(28), C(33), D(307), E(0) #370721

詳解 (共 6 筆)

#492937

870-1

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

一、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A

二、為特定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B

三、為全體後次序抵押權人之利益,拋棄其抵押權之次序。C

前項抵押權次序之讓與或拋棄,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並應於登記前,通知債務人、抵押人及共同抵押人。

因第一項調整而受利益之抵押權人,亦得實行調整前次序在先之抵押權。

調整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如有第三人之不動產為同一債權之擔保者,在因調整後增加負擔之限度內,以該不動產為標的物之抵押權消滅。但經該第三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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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324


我猜是

 

丁的錢比乙多 若丁換到第一順位 ,丙可以拿回錢的機會或數目,相對風險提高。

 

所以是次序變更 要經過丙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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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924
2F觀念是正確的,請參土地登記規則第116條第1項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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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1746
土地登記規則第 116 條 同一標的...
(共 23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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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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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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