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民法第12條規定:「滿18歲為成年」。關於未滿18歲之人,法律並無規定,應運用下列何一方法加以解釋?
(A)歷史解釋
(B)反面解釋
(C)當然解釋
(D)目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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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5396), C(283), D(87), E(0) #145399
統計: A(30), B(5396), C(283), D(87), E(0) #145399
詳解 (共 5 筆)
#3673269
當然解釋:係指法律雖無明文規定,然依常理推斷所應為之解釋。像是「舉輕明重」、「舉重明輕」原則。
ex:刑法§262規定吸食鴉片者有罪,則吞食者亦當然有罪。
反面解釋:法律條文對於類似之甲乙兩事項初則同為規定,繼則僅對甲有規定,對乙並無規定,此時應認為乙應與甲得相反之結果。
ex:民法§92 節錄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被脅迫應解釋為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歷史解釋:參考立法當時的歷史、立法者原本的意圖來解釋。例如,立法時草案理由書。
目的解釋:參考立法目的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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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3049
規定:「滿20歲為成年」。<-> 反過來說不滿20歲為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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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3013
反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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