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甲出資新臺幣10萬元,要求乙殺害丙,乙嫌金額過少拒絕甲之要求,請問有關甲、乙刑事責任為何?
(A)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B)甲成立殺人預備罪之教唆犯、乙不成立犯罪
(C)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之教唆犯、乙不成立犯罪
(D)甲成立殺人預備罪、乙不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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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50), B(539), C(145), D(335), E(0) #164627
統計: A(4150), B(539), C(145), D(335), E(0) #164627
詳解 (共 7 筆)
#503468
- 甲與A 因事結仇,擬買通黑道分子將A 殺害。某日甲持款前往B 宅洽談殺A 之事,因B 甫經管訓完畢,不想再惹事,當場拒絕。
甲前往B 宅洽談殺A之事,可能構成教唆殺人未遂罪(刑法第二七一條、第二十九條)
- 教唆犯以有教唆之雙重故意並實施教唆行為為要件。惟教唆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因被教唆人實行犯罪的程度而有不同之判斷,於刑法修正前後有不同結論。
- 本題B 已拒絕甲之請託,足見被教唆人並未實行犯罪行為。倘依九十四年二月二日施行前之舊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縱然被教唆之未為犯罪行為,但甲仍應以未遂犯論。
- 惟舊法就教唆犯之處罰明顯採取共犯獨立性說,側重行為人之惡性,而有違現代刑法以處罰犯罪行為之基本立場,從而新法改採共犯從屬性說(限制從屬性說),教唆犯之成立應以正犯行為存在為必要,且該正犯行為至少亦須已著手於實行行為,教唆犯始得附麗。
- 故B既拒絕甲之請託,未達殺人之著手,甲前往B 宅洽談之教唆行為,亦無所附麗,故不構成犯罪。
- 另關於故謀共同正犯之問題,因某甲此行為並未延續,故無此問題存在。
- 又在修法廢除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之後,仍有是否成立預備罪之爭議,然此題B 也未為任何預備行為,故此爭議亦不在討論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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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215
刑法不處罰無效的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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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589
![]() | Franky Huang 高三下 (2011/12/21 21:46):讚3人讚! 乙無行為,不成立犯罪,不多述。
選擇題型,所以簡單概念敘述一下就好。 (新刑法)基於「共犯從屬性」(此為要點),教唆犯之處罰應以正犯之處罰為準,乙不成立犯罪,甲也就不成立犯罪;乙既遂,甲既遂;乙未遂,甲未遂。 (舊刑法)只要你出一張嘴,就要罰。
(專業版http://ppt.cc/CjSC) ... ...,舊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被教唆人雖未至犯罪,教唆犯仍以未遂犯論。但以所教唆之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者,為限。學說上將此種對於教唆犯可罰性前置之規定,即稱為「未遂教唆」,因此即使被教唆人未至犯罪,例如無效教唆或失敗教唆之情形,教唆者仍應以「未遂教唆」處罰之。 因此,新法修正刪除刑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對「未遂教唆」之影響,乃是將「未遂教唆」此種處罰之規定刪除,故新法實行之後,被教唆人未至犯罪之情形,教唆人應不負刑法上之責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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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046
回樓上
預備犯:A懷疑B另結新歡,買菜刀決定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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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2822
36 甲出資新臺幣10萬元,要求乙殺害丙,乙嫌金額過少拒絕甲之要求,請問有關甲、乙刑事責任為何?
(A)甲、乙均不成立犯罪
乙拒絕,不成立犯罪;甲教唆行為具有共犯從屬性,亦不成立犯罪。
(B)甲成立殺人預備罪之教唆犯、乙不成立犯罪
(C)甲成立殺人未遂罪之教唆犯、乙不成立犯罪
(D)甲成立殺人預備罪、乙不成立犯罪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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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6144
那怎樣才算預備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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