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請問對下列何種行政程序中之行政行為不服,得單獨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A)下命第三人提供營業資料以供查核
(B)准許第三人參加行政程序之決定
(C)對當事人申請公務員迴避之拒絕
(D)拒絕給予當事人閱卷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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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2), B(38), C(57), D(76), E(0) #627850

詳解 (共 6 筆)

#921255

選項(B)(D)皆有行政程序法第174條程序行為理論之適用,需等至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C)選項雖可先依行政程序法第33條第3項提起覆決,然覆決仍不服也需等至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僅有(A)選項,沒有174條之適用,第三人可單獨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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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9943
(B)、(C)、(D)屬於「程序行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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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9851
行政程序中之行政行為不服: 下命第三人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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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4324

(A)下命第三人提供營業資料以供查核

利害關係人非本案實體決定之當事人無從一併聲明不服,或事後聲明不服已毫無實意之情形(如卷宗資料涉及該利害關係人之個人隱私權利,而機關並未拒絕當事人申請,造成利害關係人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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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4129

(A)下命第三人提供營業資料以供查核 >>>行政處分

(B)(C)(D)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的決定或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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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204
行政程序法(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第 174 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行政機關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僅得 於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但行政機關之決定或處置得強制執 行或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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