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應依 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發給勞工何種給付?
(A)資遣費
(B)退休金
(C)離職金
(D)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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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4), B(141), C(16), D(40), E(0) #2851568

詳解 (共 4 筆)

#5968436

簡單來說就是公司倒閉領資遺費,已不能工作領退休金

雇主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或勞工依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雇主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或勞工依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
前二項請求權與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資遣費,退休金請求權,職業災害勞工應擇一行使。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終止與職業災害勞工之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重大虧損,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二、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三、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事業不能繼續經營,報經主管機關核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
一、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
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
三、雇主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四、對雇主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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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之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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