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關於大法官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司法院組織法第 4 條第 1 項設定不同資格,該資格之認定,以任命之日為準
(B)司法院之院長、副院長並為大法官,但不受任期 8 年之保障
(C)大法官之組成應考量性別平等,單一性別不得超過三分之二
(D)民國 92 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任期均為 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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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8), B(3978), C(287), D(930), E(0) #1808785
統計: A(588), B(3978), C(287), D(930), E(0) #1808785
詳解 (共 9 筆)
#2906198
(D)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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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8332
憲法增修條文 第 5 條 第二項
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我想醒問這條的意思是指如果司法院長辭職的話,其大法官資格隨同消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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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9268
第 4 條
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
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
威著作者。
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
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
威著作者。
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資格之認定,以提名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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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2314
C選項 完全沒這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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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0498
提名之日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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