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依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規定,教師對學生的管教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A)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B)扣減學生操行成績
(C)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D)以上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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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4), B(97), C(316), D(7542), E(1) #51355

詳解 (共 5 筆)

#99603

第十六條

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左列措施:  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四、調整座位。  五、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六、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七、扣減學生操行成績。  八、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九、其他適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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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942
教師得採取下列一般管教措施:(96年修正的)---沒有責令賠償損害公物,如要賠償應通知監護人

(一)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            口頭糾正。

(三)            調整座位。

(四)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            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十)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    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    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    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    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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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7943
請問現在這題還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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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5831
現在還有操行成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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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612

原本題目:

36.依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規定,教師對學生的管教可以採取哪些措施?(A)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B)扣減學生操行成績(C)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D)以上皆可。

修改成為

36.依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規定,教師對學生的管教可以採取哪些措施?(A)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B)扣減學生操行成績(C)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D)以上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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