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依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規定,教師對學生的管教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A)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B)扣減學生操行成績
(C)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D)以上皆可。
統計: A(244), B(97), C(316), D(7542), E(1) #51355
詳解 (共 5 筆)
第十六條
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採取左列措施: 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四、調整座位。 五、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 六、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七、扣減學生操行成績。 八、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九、其他適當措施。
(一) 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二) 口頭糾正。
(三) 調整座位。
(四) 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 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 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 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打掃環境)。
(十) 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 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 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 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 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之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或確有上廁所、生理日等生理需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原本題目:
36.依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規定,教師對學生的管教可以採取哪些措施?(A)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B)扣減學生操行成績(C)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D)以上皆可。
修改成為
36.依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規定,教師對學生的管教可以採取哪些措施?(A)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工作(B)扣減學生操行成績(C)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D)以上皆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