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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8年 - 108 臺灣土地銀行 新進一般金融人員及專業人員甄試 5職等-法務人員(一) 綜合科目【含民法、票據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銀行法、破產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81791 | 科目:綜合科目-民法、票據法、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8年 - 108 臺灣土地銀行 新進一般金融人員及專業人員甄試 5職等-法務人員(一) 綜合科目【含民法、票據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銀行法、破產法、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81791

年份:108年

科目:綜合科目-民法、票據法、銀行法、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

36.在甲與乙之第二審訴訟上,第二審法院作出被上訴人乙無理由敗訴之本案終局判決,乙欲以該判決違背專屬管轄 為理由,提起第三審上訴。有關本件訴訟第三審上訴之限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以第二審之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B)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須超過新臺幣 150 萬元
(C)須獲得第三審法院之許可
(D)第三審之上訴狀乃係提出於原第二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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