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有關派出所受理性騷擾事件,下列做法何者不正確?
(A)一行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性騷擾防治法而應處罰鍰,依行政罰法第31條規定移請主管機關裁處
(B)手機簡訊或網際網路等方式發生性騷擾事件,以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為調查管轄單位
(C)加害人不明或 無所屬單位時,由受理之警察機關逕行調查
(D)性擾騷事件之調查,應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並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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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6), B(273), C(931), D(15), E(0) #2301676

詳解 (共 7 筆)

#3980642
加害人不明或無所屬單位者,召開調查處理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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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6000
召開調查小組會議,審查性騷擾事件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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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7477
(C) 加害人不明或 無所屬單位時,由受理之警察機關逕行調查---事件發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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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
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訴後,應即將該案件移送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調查,並予錄案列管;加害人不明或不知有無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時,應移請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調查。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七日內開始調查,並應於二個月內調查完成;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應通知當事人。
前項調查結果應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逾期未完成調查或當事人不服其調查結果者,當事人得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當事人逾期提出申訴或再申訴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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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處理性騷擾事件作業程序:結果處置: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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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為違反同一行政法上義務,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處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處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者,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之。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而應處罰鍰,數機關均有管轄權者,由法定罰鍰額最高之主管機關管轄。法定罰鍰額相同者,依前項規定定其管轄。
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者,由各該主管機關分別裁處。但其處罰種類相同者,如從一重處罰已足以達成行政目的者,不得重複裁處。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於必要之情形時,應為必要之職務行為,並將有關資料移送為裁處之機關;為裁處之機關應於調查終結前,通知原有管轄權之其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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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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