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限額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其超過部分之契約仍屬有效,超過部分無須繳保險費
(B)其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費,不須退還
(C)其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費,應予無息退還
(D)其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費,應加計利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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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142), C(7487), D(359), E(0) #1969063
統計: A(59), B(142), C(7487), D(359), E(0) #1969063
詳解 (共 4 筆)
#4742169
應予無息退還者:郵政簡易人壽保險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超過主管機關規定之限額時
得加計利息退還者: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郵政三法沒有應加計利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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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3522
法規名稱:簡易人壽保險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法規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 5 條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最低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保險金額超過前項限額時,其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費,應予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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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5741
第 五 條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之最高、最低保險金額及同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總數,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37-違反à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撤換其核保或精算人員)
保險金額超過前項限額時,其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費,應予無息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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