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某君因背信罪判刑一年確定,執行完畢尚未逾二年,則該員不得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何項
職務?甲.業務部門專員;乙.資訊部門專員;丙.分公司經理;丁.總務部門專員
(A)僅乙、丁
(B)僅甲、丙
(C)僅甲、乙、丙
(D)甲、乙、丙、丁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0), B(1567), C(109), D(570), E(0) #1867909
統計: A(90), B(1567), C(109), D(570), E(0) #1867909
詳解 (共 1 筆)
#3697351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第68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之發
起人、負責人及業務人員;其已充任負責人或業務人員者,解任之,不得
充任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者,並由主管機關函請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撤銷
或廢止其登記:
二、曾犯詐欺、背信或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
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二年。
19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