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甲遺失名錶一支,乙拾得後將其送給不知情之丙,試問甲至遲在多久期間内得向何人請求回 復其物?
(A) 1年内向乙請求
(B) 2年內向乙請求
(C) 1年内向丙請求
(D) 2年内向丙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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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 B(315), C(385), D(1264), E(0) #634143

詳解 (共 3 筆)

#5411045

民法第949條  

1.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2.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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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5728
補充第 950 條 (善意受讓之例外-盜...
(共 22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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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1896

當鋪買得贓物綠水鬼,你要還我錢才還你,不能讓我白買,因為我是善良的第三人。

https://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662

動產所有權善意受讓之要件如下(民法第801條、第948條):
1.須為無權處分當事人之間須有移轉動產所有權之合意,所有權移轉契約成立,而讓與人無處分權。
2.標的物交付完成:受讓人須取得標的物之直接占有,若未占有標的物,就算是善意亦不適用善意受讓制度
3.須受讓人為善意無重大過失:受讓人因讓與人占有標的物,而信賴讓與人有標的物之處分權。
為合理分配交易成本,受讓人在交易上仍負有一定注意義務,須非明知或重大過失而不知,始為善意。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占有改定)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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