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甲遺失名錶一支,乙拾得後將其送給不知情之丙,試問甲至遲在多久期間内得向何人請求回 復其物?
(A) 1年内向乙請求
(B) 2年內向乙請求
(C) 1年内向丙請求
(D) 2年内向丙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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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0), B(315), C(385), D(1264), E(0) #634143
統計: A(190), B(315), C(385), D(1264), E(0) #634143
詳解 (共 3 筆)
#5411045
民法第949條
1.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2.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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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1896
當鋪買得贓物綠水鬼,你要還我錢才還你,不能讓我白買,因為我是善良的第三人。
https://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1662
動產所有權善意受讓之要件如下(民法第801條、第948條):
1.須為無權處分:當事人之間須有移轉動產所有權之合意,所有權移轉契約成立,而讓與人無處分權。
2.標的物交付完成:受讓人須取得標的物之直接占有,若未占有標的物,就算是善意亦不適用善意受讓制度
3.須受讓人為善意無重大過失:受讓人因讓與人占有標的物,而信賴讓與人有標的物之處分權。
為合理分配交易成本,受讓人在交易上仍負有一定注意義務,須非明知或重大過失而不知,始為善意。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占有改定)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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