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依據我國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有關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的敘述,何者錯誤?
(A)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B)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經法規准許廢止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C)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一年內為之
(D)對於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產生之補償爭議及補償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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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 B(81), C(514), D(199), E(0) #386970
統計: A(145), B(81), C(514), D(199), E(0) #386970
詳解 (共 2 筆)
#744564
(C)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之廢止:
→得不經人民同意
→須有法定原因
→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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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1133
行政程序法第120條 : (A) (D)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行政程序法第123條 : (B)
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
一、法規准許廢止者。
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
三、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
四、行政處分所依據之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該處分對公益將有危害者。
五、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者。
行政程序法第126條 : (C) 前條之廢止,應自廢止原因發生後二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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