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 公寓大廈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之費用,下列何者情形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
(A)已逾二期,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得向法院起訴請求
(B)雖金額尚未相當,仍可向法院起訴請求
(C)只要一逾期未繳,即可向法院起訴請求
(D)視住戶態度決定催討與否或由管理委員會自行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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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68), B(33), C(26), D(8), E(0) #1711903
統計: A(3468), B(33), C(26), D(8), E(0) #1711903
詳解 (共 5 筆)
#6228605
公寓 第21條: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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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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